行政执法体制、依据和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主体名录
法定市级行政机关(2个)
| 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 1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 2 | 北京市地方海事局 |
法规授权的直属一级行政执法主体(8个)
| 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 1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东城管理处 |
| 2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西城管理处 |
| 3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崇文管理处 |
| 4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宣武管理处 |
| 5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朝阳管理处 |
| 6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海淀管理处 |
| 7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丰台管理处 |
| 8 |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石景山管理处 |
行政执法依据名录
截止至2006年4月,我局系统行政执法主体适用的行政执法依据(含现行有效的交通专业法规和相关专业法规)共计79部。其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8部,部门规章51部,地方性法规7部,政府规章12部。
| 法 律 | |
| 序号 | 依据名称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 行政法规 | |
| 序号 | 依据名称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7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部门规章 | |
| 序号 | 依据名称 |
| 1 | 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2 |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 |
| 3 | 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
| 5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 |
| 6 |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 |
| 7 |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
| 8 |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
| 10 |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
| 14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
| 16 |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
| 17 |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
| 18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 21 |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
| 22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 23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
| 24 |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 25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
| 26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
| 27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
| 28 |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
| 29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 31 | 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 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
| 32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
| 33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 34 |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38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 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 40 |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
| 41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
| 43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
| 44 |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
| 45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
| 46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47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48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4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
| 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
| 地方性法规 | |
| 序号 | 依据名称 |
| 1 |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2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 3 |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
| 4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
| 5 |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
| 6 |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
| 7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
| 政府规章 | |
| 序号 | 依据名称 |
| 1 |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 |
| 2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
| 3 | 北京市地下铁道列车车票使用办法 |
| 4 |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
| 5 |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 6 | 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 |
| 7 |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管理办法 |
| 8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
| 9 |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
| 10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 11 |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
| 12 | 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
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录
| 分类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行政征收 | 行政强制 | 其他行政职权 | 合计 |
| 市运输局 | 14项 | 14项 | 1项 | | 4项 | 33项 |
| 市海事局 | 4项 | 40项 | | 7项 | 30项 | 81项 |
| 市区管理处 | 4项 | 8项 | 1项 | 3项 | | 16项 |
总计 130项
(一)市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依据 |
| 行政许可 | 1 | 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2 |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条 | |
| 3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 |
| 4 |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格认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第九条第一款 | |
| 5 | 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资格认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 |
| 6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 |
| 行政许可 | 7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九条 |
| 8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 客运资格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9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 10 |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11 | 出租汽车(旅游汽车) 经营许可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
| 12 |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许可 |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九条 | |
| 13 | 道路客运经营驾驶员资格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 | |
| 14 | 道路货运经营驾驶员资格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种类 | 依据 |
| 行政处罚 | 1 | 出租、旅游营运车辆不符合规定运营条件 | 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2 | 小公共营运车辆不符合规定运营条件,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款、第十三条 | |
| 3 |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物价管理规定多收费、乱收费,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4 | 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
| 5 |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超员载客;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 |
| 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 行政处罚 | 7 | 道路危险货物经营者、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 吊销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
| 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客运经营者超越技术级别从事经营活动;未将其拥有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从事道路运输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伪造、涂改、倒卖、转借道路运输专用票据的,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9 | 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营运中未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运输证件,营运车辆未在指定位置悬挂线路标志牌、放置监督卡片或者张贴票价表,各项服务规章制度不健全,屡次发生营运质量事故或者司售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屡次受到旅客投诉,未按照规定实行统一售票制度,使用非客运车辆从事长途旅客运输;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10 |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11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12 |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13 |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垄断货源, 强行代办服务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 |
| 14 | 旅游客运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相关运营规定 | 吊销许可证 |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依据 |
| 行政征收 | 1 |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依据 |
|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 1 | 收回不能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的出租汽车运营证 |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
| 2 | 责令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相关证件道路运输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 3 | 责令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停止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五条 | |
| 4 | 责令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停止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四十七条 |
(二)市地方海事局行政执法职权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依据 |
| 行政许可 | 1 |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或证件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二十九条 |
| 2 | 船舶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 | |
| 3 | 船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条 | |
| 4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 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种类 | 依据 |
| 行政处罚 | 1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 | 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
| 2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 或者不积极施救 | 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 |
| 3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 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一条 | |
| 4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 统一调度和指挥 | 警告、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八条 | |
| 5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 显示规则 | 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 |
| 6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 | 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行政处罚 | 7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 | 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九条 |
| 8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 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条 |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
| 10 | 船舶检验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
| 11 |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 船员擅自作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
| 12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 |
| 13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 | 14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罚款、暂扣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 15 |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 16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 安全注意事项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
| 17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
| 18 |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旗航行 | 没收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 |
| 19 |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 罚款、吊销登记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 |
| 20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或者伪造、涂改 船舶登记证书的 | 警告、罚款、没收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 |
| 行政处罚 | 21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
| 22 | 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
| 23 |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
| 24 | 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 吊销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25 |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 26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 27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 |
| 28 |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 |
| 29 | 船舶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 防护措施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 | |
| 30 |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 | 31 |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 32 | 拆船单位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 |
| 33 | 船员从事或者参与伪造、变造、出售、转让船员适任证书谋取非法利益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八十八条 | |
| 34 | 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第八十九条 | |
| 35 | 船舶拒绝或阻挠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未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未按要求申请复查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 | |
| 行政处罚 | 36 | 中国籍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七条 |
| 37 | 船舶培训机构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违反其它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 |
| 38 | 学员违反考场纪律;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 警告、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四十八条 | |
| 39 | 使用失效潜水员证书、无潜水员证书人员进行潜水作业、租借、转让、冒用、涂改、变造、伪造、 买卖潜水员证书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40 | 未取得安全合格证,擅自经营游船业务;违反《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 罚款 |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2004修正)四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依据 |
| 行政强制 | 1 |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2 | 强制拆除或者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的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 3 | 强制培训实操性检查不合格的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七条 | |
| 4 | 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5 | 责令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船舶,驶往指定水域,强制卸载,滞留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 |
| 6 | 暂扣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 |
| 7 | 责令适任能力与所持《适任证书》明显不符的船员到指定地点参加培训直至其实际适任能力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 |
| 职权类别 | 序号 | 行政职权名称 | 依据 |
|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 1 | 责令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停止作业或者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十条 |
| 2 | 强制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船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 3 | 责令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停航或者停止作业,没收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
| 4 | 责令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的船舶、浮动设施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情节严重的没收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 5 | 对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船舶,或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船员擅自作业的浮动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
| 6 | 责令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人员立即离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 |
|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 7 | 责令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 8 | 责令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船舶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或者责令停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 |
| 9 | 责令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 10 | 责令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
| 11 | 责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 12 | 责令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渡口船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
|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 13 | 责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 14 | 责令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
| 15 | 责令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船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 |
| 16 | 责令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船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17 | 责令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 |
| 18 | 责令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 |
| 19 | 撤销涂改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的检验证书,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
| 20 | 撤销出具虚假证明的船舶检验机构相应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
| 21 | 宣布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的证件作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22 | 责令未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检验规范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装载容器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航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 其他行政执法职权 | 23 | 责令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船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航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24 | 责令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限期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五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 25 | 责令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限期纠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六条、《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 26 | 注销以欺骗、贿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的手段向海事管理机构骗取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或承认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