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

关于开展2009年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京运管水发[2009]18号)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文件

 

京运管水发〔2009〕18

 

 

关于开展2009年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497号),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督,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决定自200921日至430日,在本市集中开展2009年度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经营的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经营者在2008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情况,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和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执行。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08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了解经营者2008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有效期至2009年底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换发工作,具体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办理。

 

二、分工和具体事项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本市年度核查工作。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填报《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逐户上门核查,在《年度核查报告书》上签署核查意见,填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换证汇总表(附件2)。

(二)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市运输管理局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加注审核记录;对核查合格的船舶,市运输管理局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

 

三、提交材料

(一)核查提交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4.办公地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红章)。

(二)换证提交材料

1.《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因企业改制、合并或分立或其它原因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或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于2009327日前将核查材料报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于2009410日前将核查(换证)材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换证汇总表一并报市运输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是我局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为市场主体服务,对发展综合运输,促进首都交通运输事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核查工作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规和专业知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务求实效。

各市区管理处在工作中要加强与交通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人。

(三)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四)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核查,做好企业、船舶、专职管理人员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年度核查报告书》及相关表格可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政府网站(www.bjysj.gov.cn)首页行业管理”“水路运输管理下载使用。核查通知中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登录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政府网站查询。

 

附件:1. 年度核查报告书

2.《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换证汇总表

3. 市运输管理局及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联系表

 

〇〇九年二月六

 

 

 

 

 

 

 

 

 

 

 

 

 

 

 

 

 

 

 

主题词:水运 行业 核查 通知

抄送:市交通执法总队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