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

关于开展2007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暨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市场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为实施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本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经营现状,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开展2007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717号),以及2007年本市水运行业总体工作部署,决定于2007215430,在本市集中开展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暨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市场调查工作,现将核查(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调查)范围

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调查)权限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2007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调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内、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核查(调查)的审核工作,签署核查意见,写出汇总报告报市运输管理局。

经核查合格的,由市运输管理局在《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签注有效期;经核查合格的船舶,由市运输管理局核发合格证书。

三、核查(调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

(二)审核水路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在核查中,要根据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库,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对实人与相关证书、合同。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有效,有无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

(四)了解经营人的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的收入及成本构成;业务来源及业务流程、费用结算方式等。

四、时间安排

市内、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应于2007316日前将有关核查材料报辖区运输管理部门,辖区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上报材料安排人员上门核查(调查),经核查合格的签署核查意见,于200746将核查意见表、核查(检查)汇总报告连同经营人核查(调查)资料一并报市运输管理局

五、具体要求

(一)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是我局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为市场主体服务,对发展综合运输,促进首都交通运输事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各市区管理处在工作中要加强与交通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本年度核查工作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务求实效。

(三)要做好基础信息的统计工作,通过核查,准确掌握水运企业、运输船舶等基本情况。

核查报告书及相关表格可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政府网站(www.bjysj.gov.cn)上下载。

附件:1.水路运输经营人核查报告书

2.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报告书

3.市运输管理局及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联系表

4.水路运输(服务)单位一览表

○○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