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管理
各郊区县交通局、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关于开展2008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7]755号),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决定于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年度核查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经营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经营人有无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二)核查《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要求的公司经营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重点核查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企业实际在岗人员与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相符以及劳动合同、相关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其他企业兼职;是否满足最低运力规模要求;是否存在船舶“挂而不管”行为。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报废船舶继续营运的情况,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核查分工和具体事项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本市年度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经批准从事市内、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人所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逐户上门核查,签署核查意见,写出汇总报告报市运输管理局。
经核查合格的经营人,由市运输管理局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上签注有效期;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市运输管理局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记录页。
三、时间安排
市内、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应于
@bjysj.gov.cv)。
四、工作要求
(一)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是我局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为市场主体服务,对发展综合运输,促进首都交通运输事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核查工作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务求实效。
各市区管理处在工作中要加强与交通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人。
(三)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经营资质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核查,做好企业、船舶等基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完善水运基础信息。
核查报告书及相关表格可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政府网站(www.bjysj.gov.cn)首页“行业管理”“水路运输管理”下载。
附件:1.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核查报告书
2.水路运输服务业年度核查报告书
3.市运输管理局及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联系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