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客运管理
各相关城近郊区管理处,本市各省际客运站、外埠进京运营省际客运企业:
为加强外埠进京运营省际客运车辆的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我市省际客运市场秩序,特制定《2010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核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表一)
2.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核对表(表二)
3.2010年度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表三)
4.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预审勘察表(表四)
5.留置材料证明(表五)
6.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已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六)
7.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未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2010
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核发工作方案
为加强外埠进京运营省际客运车辆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我市省际客运市场秩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将开展2010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以下简称客运证)的核发工作。为保证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2010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核发工作,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核发证件与春运安全服务排查相结合,二是核发证件与推进车辆GPS设备安装工作相结合,三是核发证件与完善行业基础数据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运输局成立以主管局长和局省际处、全程办负责人组成的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区县运管部门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工作。
区县运管部门成立以主管局(处)长和客管科科长、运政管理科长组成的客运证核发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对车辆的预审勘察、客运证核发和协调等,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运输局省际处职责
(1)负责制定2010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召开区县运管部门及客运站会议,部署核发客运证工作。
(2)负责2010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区县运管部门开展的预审勘察、证件核发等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协调局法制处、安全应急处分别向交通执法总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归集外埠车辆在我市的交通运输违法信息、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等,并向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流转。
(4)负责与外省市运管局(处)沟通和协调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工作。
(5)根据区县运管部门对未核发客运证车辆的初步意见,负责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6)负责对全市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工作进行总结。
2、运输局全程办职责
(1)负责印制2010年度客运证。
(2)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区县运政管理科核发客运证工作。
3、区县运管部门职责
(1)区县客运管理科职责
①负责本辖区核发客运证的组织、宣传工作,召开本辖区外埠企业、本市客运站动员会议;发放《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表一)、《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核对表》(表二)、《2010年度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表三),并指导外埠企业正确填写表格内容。
②负责组织对外埠进京运营车辆进行现场勘察,严格把好现场勘察关,并签署现场勘察意见。
③负责对外埠进京运营车辆进行预审核查工作,归集、筛查、整理车辆基本信息、违法信息、日常监管信息,提出预审核查意见并做好记录。
④建立健全客运证核发档案,做好核发记录和汇总。负责汇总客运证核发和不予核发的车辆情况,按时向运输局省际处报送《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已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六)、《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未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七)(网上传递)。
⑤负责对预审勘察不合格车辆的所属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使用运输局统一格式文书),并督查整改。整改合格的再进入发证程序。
⑥负责将预审勘察符合标准的车辆情况移交本级运政管理科,按程序制发客运证。
⑦负责对本辖区2010年度客运证核发工作进行总结,并报运输局省际处。
(2)区县运政管理科职责:
①负责受理、审核本级客管科预审合格的申报材料。
②依据本级客管科汇总的预审勘察结果,负责制发2010年度客运证,并向客管科及时反馈核发信息。
4、客运站职责
(1)协助区县运管部门做好核发客运证的组织、宣传工作。
(2)配合区县运管部门做好对进入本站外埠运营车辆的现场勘察工作。
(3)提供翔实、可靠的外埠企业车辆的运营、服务、安全、卫生等情况,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北京海博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职责
负责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运输局省际处提供外埠进京运营车辆连续停运180天以上的情况。
6、外埠企业职责
做好本单位换发客运证的组织工作,对所属进京车辆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进京运营车辆符合规定要求,并按时领取、如实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
(1)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表一)。
(2)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核对表(表二)。
(3)2010年度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表三)。
(4)地级以上(含地级)运输管理部门换发客运证介绍信。
(5)2009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原件。
(6)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7)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核发范围及程序
(一)核发范围
经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核准已经取得2009年度客运证并在运输局数据库中备案且正常运营的外埠进京运营省际客车。
(二)核发程序
按照外埠进京运营企业自检自查、区县运管部门预审和现场勘察、运政管理科制证、发证的程序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具体程序如下:
1、自检自查:外埠客运企业按照预审勘察内容对所有进京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先进行自检自查,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按要求如实填写《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核对表》、《2010年度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对不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进行内部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
2、预审勘察:由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对外埠客运企业填写的材料进行预审,并按照预审勘察内容组织对外埠客运企业的资质条件、车辆状况和车辆、驾驶员资质证件等情况进行预审勘察,填写《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预审勘察表》(表四),对预审勘察情况把关签字。对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移交本级运政管理科;对不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车辆,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车辆所属企业负责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入核发证件程序。
3、企业申报:外埠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内容向所属车辆在京运营客运站的辖区运管部门运政管理科提交《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核对表》、《2010年度外埠驾驶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
4、受理:区县运管部门运政管理科受理、收取外埠客运企业申报和本级客管科流转的材料,包括: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和《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预审勘察表》等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出具《留置材料证明》(表五),并在《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上签署受理意见;材料不齐的,要求外埠客运企业补齐补正,并与本级客管科沟通。
5、制证发证:区县运管部门运政管理科根据本级客管科的预审和现场勘察情况,对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且没有停运180天以上记录的车辆,依据《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核对表》,核对、修改、录入信息,制发2010年度客运证,并将核发客运证的车属企业、车辆号牌等情况反馈客管科;对不符合核发客运证条件的,将未核发客运证车辆的车属企业、车辆号牌、未发原因等情况反馈客管科,由客管科进一步核查处理。
6、复审复核:对达不到要求的外埠车辆完成整改并经区县运管部门客管科审核合格后,依照上述程序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
7、抽查:运输局省际处组织对各区县运管部门的预审勘察、制证发证等环节进行抽查。
(三)预审勘察内容
预审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1、车辆运营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经营单位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2、经营单位在年度内是否发生过重大服务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当营运车辆发生服务质量事故或交通安全事故尚未处理完结的,待处理完结后再进入预审核查环节;
3、营运车辆在年度内发生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是否达到3次及3次以上。
营运车辆发生违法运营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待处理完结后再进入预审核查环节。
4、驾驶员营运证件是否齐全有效,包括:从业资格证件的有效期、从业资格范围和从业人员的年龄等情况。
5、车载GPS设备安装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了GPS设备。
6、维护保养情况。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或技术等级评定是否在规定期限内。
7、车辆改装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动车辆的结构、部件、设施等情况。
8、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情况。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车类型等级是否达到经营线路相关规定要求;
9、车载安全、服务设施设备情况。营运车辆的车载消防器材、消防锤、安全窗、安全门、防滑链(或防滑套、电子防滑设备)等安全服务设施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0、卫生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卫生情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11、运营情况。车辆是否存在无故停运180天以上行为。
12、区县运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四)对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
1、复审复核不合格的车辆。
2、在我局数据库中已经注销的外埠省际客运车辆。
3、自2010年3月1日起,新增、更新车辆的车型未列入交通运输部《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车辆;
4、营运车辆无故连续停运180天以上的。
对因故停运180天以上的车辆,由所属企业提供正当停运事由的书面申请,经在京所进客运站确认盖章后报区县运管部门,经区县运管部门核实并提出是否核发客运证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确认后,统一报运输局省际处核定。
(五)凡属于原企业重组、过户、变更企业名称等事项导致经营单位名称与道路运输证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属于工商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车辆过户的)和经营主体变更的,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仍按照办理工商事项变更和重新许可程序办理。
办理工商事项变更和重新许可程序:企业先到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致函征询我局意见,同意后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我局备案后,区县运管部门再按规定程序核发2010年度跨省市公路运输客运证。
四、工作步骤
总体时间安排: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2月28日)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12月18日至25日)
由运输局及区县运管部门组织召开动员会议,传达部署2010年度核发客运证的相关工作,并向外埠进京企业发放《2010年度外埠企业、班线、运力审核表》、《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核发客运证核对表》、《2010年度外埠企业驾驶员登记表》。外埠进京企业也可到进京客运站所在辖区运政管理科领取或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网站下载上述表格。
(二)实施阶段(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1月25日)
该阶段为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的具体实施阶段,主要按程序完成企业自检自查、预审勘察、申报、受理、制证发证、复审复查和抽查等核发客运证的工作程序。2010年1月25日为核发客运证的截止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换发客运证的外埠进京车辆,不再办理客运证的换发工作。
核发新增、更新车辆的客运证,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月26日至2月28日)
由区县运管部门对本辖区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总结工作经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应发、实发客运证车辆数,并对未换发客运证的车辆说明主要原因。2010年2月12日前将总结报运输局省际处。
2月28日前,运输局省际处对全市客运证核发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及说明
(一)各区县运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一是依据本方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实施方案;二是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召开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工作方案,采取多渠道发放申报表格,使本辖区所有外埠进京企业熟知核发客运证的工作要求;三是严格现场勘察。要组织专人负责对外埠进京运营车辆进行现场勘察,不走过场,确保所有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的车辆,技术状况、车载安全服务设施设备、GPS设备等符合规定要求。同时,现场勘察要做到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四是严格把好预审关。依据运输局流转的违规、安全信息和本辖区日常监管情况,严格把好预审质量关,通过核发证件,规范外埠企业的经营行为,保证行业运营安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五是要科学计划、缜密组织,确保核发证件与春运工作的有效结合。既要保证证件核发的顺利完成,又要确保春运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各区县运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作步骤,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核发客运证工作任务。要结合本区实际,合理安排换证工作时间,提前预审、严格把关,集中办理、提高服务。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工作衔接,准确把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核发证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遵守工作纪律。运输局将把各相关区县运管部门核发2010年度客运证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各客运站要积极协助辖区运管部门做好2010年度客运证的核发工作,配合做好核发客运证的组织、宣传和对车辆的现场勘察等工作,确保区县运管部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客运证的核发工作。
(四)各区县运管部门要注意把握工作动态,做好核发证件的数据统计、信息归集和总结工作,2010年2月12日前将统计报表《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已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六)、《2010年度进京运营车辆未核发客运证统计表》(表七)和工作总结报运输局省际处。
联系人:姜绍武 联系电话:83979707
杨 旸 835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