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客运管理

关于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市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令以下简称1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现就使用范围、核发程序及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1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凡承运非定线省际旅游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的营运车辆,需持有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运输管理局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向客运企业核发。工作程序如下:    

(一)客运企业持加盖企业印章并规范填写的《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到所在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登记表》可由市运输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bjysj.gov.cn/index.jsp

(二)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对照省际客运企业车辆档案,对车牌号、车型、技术等级、类型等级等情况进行核准。核准无误的,留存《登记表》,由经办人填写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正、背面的各项目内容,按一个运次的往返所需时间签注有效期并签字,同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做好发放台帐的登记后,将标志牌发予客运企业。

(三)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申报的省际旅游或包车业务情况,按运次、车辆数核发相应数量的省际包车标志牌,签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对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原则上按照一周的预计使用量核发。

(四)区县运输管理部门每月根据《登记表》汇总省际包车客运业务情况,填写《省际包车标志牌核发情况汇总表》一式二份,于次月2日前报送市局旅游车管理处和省际客运管理处,并发送电子文档。

三、各客运企业在承运省际旅游、包车业务过程中,必须符合10号部令的规定:

(一)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与包车单位(人)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保障行车安全的线路运行,不得按班车客运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二)由旅行社等旅游服务单位包租的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合同(协议)取代包车合同。
  (三)按照核定载客人数和合同约定的数量载客,不得超员载客和中途揽客。

(四)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起始地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各客运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熟练掌握省际运输安全操作规程、治安防范和消防等有关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加强对省际旅游、包车运营过程中的监控,及时向驾驶员提供路况、气象等信息,掌握其去程、回程时间,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记录档案。

五、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客运企业贯彻落实10号部令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收回包车标志牌,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办理包车运营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省际旅游、包车的经营范围。

附: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登记表

  省际包车标志牌核发情况汇总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