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管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的管理,提高道路货运服务水平,现将市交通委运输局制定的《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
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道路货运代理行业的市场秩序,保障本市道路货运代理行业的安全稳定,保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三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主要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可通过市交通委运输局网站(www.bjysj.gov.cn)下载需提交的相关表格,或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索取。
第四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应按以下程序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
(一)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应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5日之内持第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向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二)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申请的,应即时予以备案,核发《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正本、副本,见附件2)。不符合备案申请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五条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领。
《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发生丢失、损坏、污损的,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可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第六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期间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点、经营性质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拟变更的营业场所、作业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
以上材料齐全的,所在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即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期间发生停业、歇业,应在停业或歇业前15日内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见附件4)和《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备案证》(正本、副本)。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场审核合格后,收回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正本、副本),即时办理停业或歇业备案手续。
第八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在备案有效期内欲恢复经营的,应向所在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场审核合格后,即时办理复业备案手续,并向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发还《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证》(正本、副本)。
第九条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信誉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和考核结果。
第十条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而未按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北京市运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