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45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五、《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3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1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12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删去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

  2、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八、《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95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1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1、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局”和第九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删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

  ……

  十九、《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199712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1、删去第五条中的“运营车辆和驾驶员”。

  2、删去第六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三项。

  3、删去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

  ……

  二十七、《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8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

  1、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

  2、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的“经营许可证件”。

  3、第十八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汽车租赁的”改为“未取得车辆租赁证件而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0471日起施行。《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