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本市出租小轿车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出租汽车企业:
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出租小轿车环保、安全、服务水平,我市颁布了《更新出租小轿车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为确保车辆更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购车辆及附属设施的规定
(一)更新出租小轿车须依据《技术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车型。
(二)出租小轿车车身颜色要根据《技术要求》规定,确定《中华北京》系列的8种备选辅色中,选定“春绿”、“夏红”、“秋碧”、“冬紫”4种作为辅色,一个企业仅限一种。
(三)更新车辆须安装具有使用“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的计价器(企业须准备与之配套的专用发票)。
(四)车身颜色的喷涂和出租汽车专用设施的配置(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停运标志、标志灯、标识、调度设备、服务监督卡固定装置)均需由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前完成。
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企业必须依法与新车驾驶员签订、履行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驾驶员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燃料补贴,并缴纳“四险”(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企业确定的更新车辆营运任务定额,不得高于同租价、同档次原有新车水平,暂按1996年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营运任务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出管〔1996〕129号)执行,即1.6元/公里车型按4500(±15%)元/月,最高不得超过5175元/月。
凡违反上述要求的,暂停办理更新手续,限期改正。
三、营运车辆指标和企业重组的规定
(一)暂时无力更新车辆的,原有更新车辆指标(全部或部分)可以保留6个月(日期从营运车辆报废之日起计算,2004年底前已报废车辆,自
(二)无力更新退出行业的,其营运车辆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通过招标进行分配,并由获得指标的出租汽车企业妥善安置相关驾驶员。
(三)采取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企业不得变相有偿转让营运车辆指标;依法改制的,履行法定程序。
(四)严禁企业采取向驾驶员借钱、集资等方式或以“全员入股”的名义“变相卖车”。
四、更新车辆的程序规定
车辆更新手续办理工作主要采取运管部门深入企业服务的方式进行,具体更新程序详见附件。
五、更新车辆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车辆更新工作
车辆更新工作是目前行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正确理解此次更新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技术标准、工作程序和相应要求,妥善处理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确保车辆更新工作顺利进行。
(二)规范工作,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把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对照相关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稳定,加强监督
各企业要及时了解驾驶员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认真排查更新中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工作。要把车辆更新作为企业经营中的一项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对外宣传、炒作。
对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更新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手续的,借机刁难、拖延、推诿,特别是吃请和收受礼品的,可向管理部门举报,运管部门将认真核查。
监督电话:
市交通委:63032255- 6632/6636 传真:63012685
市运输局:83979678 传真:83560839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企业更新出租小轿车程序》。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四日
主题词:出租小轿车 更新 通知
抄报:市交通委
抄送:市交通执法总队 、市出租汽车协会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校对:薛文来 共印: 4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