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登记运营车辆使用性质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市区管理处,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目前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将部分营运车辆登记为非营运使用性质,不符合车辆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安全运营,加强车辆规范管理,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实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已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限于930日前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回车辆营运证,退出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

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820日前将上述规定告知本辖区内的经营者,并督促经营者尽快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证明由运输管理局开据。今后登记为非营运使用性质的车辆不予核发营运证件。

101后,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营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进行一次检查,未变更非营运车辆使用性质的收回车辆营运证,并监督拆除车辆的所有营运标志。请于1015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运输局公交管理处。

联系人:王炜

联系电话:8315.7529

OO四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道路客运 车辆 性质 通知

抄送: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管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8月10印发

共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