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登记运营车辆使用性质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市区管理处,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目前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将部分营运车辆登记为非营运使用性质,不符合车辆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安全运营,加强车辆规范管理,本市境内长途旅客运输经营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实登记车辆使用性质。已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限于
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
联系人:王炜
联系电话:8315.7529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道路客运 车辆 性质 通知
抄送: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管局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