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运管部门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的
紧急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市区管理处:
为进一步合理优化本市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市运输管理局对《运管部门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中部分程序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车辆核验”和“审核发证”两项中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车辆核验”中需企业提供的计价器、GPS检测合格证明改为在“审核发证”中提供;
二、根据调整后“车辆核验”和“审核发证”的工作内容,对《受理(补正)通知书(二)》、《受理(补正)通知书(三)》、《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和《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营运证审查表》等四项行政文书(见附件)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对“车辆核验”和“审核发证”的工作时限进行了调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按照新工作程序办理,原程序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1.《受理(补正)通知书(二)》
2.《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
3.《受理(补正)通知书(三)》
4.《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营运证审查表》
5.调整后的《运管部门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校对:张超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