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运管部门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的

紧急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市区管理处:

为进一步合理优化本市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市运输管理局对《运管部门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中部分程序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车辆核验”和“审核发证”两项中企业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车辆核验”中需企业提供的计价器、GPS检测合格证明改为在“审核发证”中提供;

二、根据调整后“车辆核验”和“审核发证”的工作内容,对《受理(补正)通知书(二)》、《受理(补正)通知书(三)》、《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和《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营运证审查表》等四项行政文书(见附件)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三、对“车辆核验”和“审核发证”的工作时限进行了调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按照新工作程序办理,原程序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1.《受理(补正)通知书(二)》

2.《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

3.《受理(补正)通知书(三)》

4.《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营运证审查表》

5.调整后的《运管部门更新出租小轿车工作程序》

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运输 出租 程序 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9印发

校对:张超 共印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