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各郊区县交通局、海事机构、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市区管理处:
为规范水上安全检查文书的内容和方法,加强水上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使用水上安全检查文书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水上安全检查通知书”、“水上安全督查通知书”、“水上安全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三书”),通过规范上述文书的使用、管理,切实把水上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三书”的内容及使用方法,仍按照原交通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京交水管字[2003]76号)规定的内容执行。
二、统一使用“水上安全检查记录册”
“水上安全检查记录册”是记录水上安全检查的最基础原始资料。各级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水上安全检查时以及开展与水上安全有关活动时均应使用市海事局统一制作的“水上安全检查记录册”,并将每次检查的内容、开展的活动、提出的要求等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册。
三、加强水上安全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为准确掌握本市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水上安全检查统计报表”,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和分析报告汇总后报市海事局。
四、建立健全水上安全检查台帐制度
各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水上安全检查台帐制度,包括水上安全检查有关文书的领取、使用、发放和归档管理。做到专人负责,规范管理。
五、各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本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中要正确使用有关文书,做好检查记录。切实做到依法、规范。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