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1992年7月21日 交通部、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发布)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完善运输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对全国公路、水路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运输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协调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交通行业统计联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私人(包括个体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应按本规定进行统计。

 第四条 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以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实行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独立核算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个体(联户)。上述单位和个体(联户)应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实行非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私人,以抽样调查为主进行。上述单位和私人应按要求向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统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行业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后,应上报交通部,并报送同级" align=left>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在统一规划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需要的统计信息系统,以实现运输全行业统计手段的现代化。

 第十条 开展和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日常费用,列入交通部门行政事业费预算,如有困难,不足部分在各级公路、水路运??

 第十一条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应贯彻执行统计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和计算机操??,以保证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对能够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并作出显著成>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公路、水路  (二)虚报、瞒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者;
  (三??执行本规定职权者;
  (四)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和泄漏统计调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160%;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 第十四条 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服务和配套的其他经济活动的统计调查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统计局和交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