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学校,北京市交通培训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特制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
一、关于《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规定》适用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申请、考核取证、异动备案、日常监管。
(二)市运输局负责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具体管理工作,制订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质申请、考核取证、异动备案、日常监管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考试的受理、发证、建档和日常监管。
(三)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和市运输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的申请考试受理、发证、建档和日常监管。
(四)交通培训中心负责省际客运、旅游客运、郊区客运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交通学校负责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关于从业人员资质取得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申请向市运输局提出;户籍在外省市的,向其实际居住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市运输局的名义受理申请。
(二)由申请受理部门按其申请的资质门类转交通培训中心或交通学校安排考试;
(三)考试部门组织考试后将其考试成绩登录到从业人员电子档案表格中并同时将相关纸本转送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考试成绩通知后,对考试合格的,制作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发至申请人;对考试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
三、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换发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由市运输局负责从交通部统一领取,按实际需求配发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换发申请,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其服务企业集中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在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其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办理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件手续申请;也可以由其服务企业集中向企业注册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证件有效期在
(五)对2007年7月1日后申领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按规定应发放新版证件。但在交通部未发放新证之前,暂使用旧证。
(六)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统一套印“北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专用章”,印章样式另行设定。
(七)具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换发办法,运输局将另行公告。
四、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安排
(一)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月安排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二。
(二)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月一次。城近郊区报考人员统一安排到交通学校考场进行;郊区县(含燕山)由交通学校派人到区县分考场组织考试。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每季度安排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六。
(四)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安排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六。
(五)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为每年2月和11月第四周的星期一。
(六)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以外的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另行安排。
(七)具体的考试日期和考试地点,运输局将在网站上公示。并以适当形式在市运输局和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全程办事代理大厅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市运输局批准可单独安排考试。
(八)申办人未按安排时间参加考试的,此项许可既终止,制发《不予批准通知书》。如申办人继续申办,应重新申请;
申办人按时参加考试,部分科目未通过的,已通过科目成绩保留一年,一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予以办理从业资格。
五、关于培训考核的收费标准、大纲使用和机构管理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按照交通部《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统一安排,交通部尚未公布考试大纲的项目暂不进行考核,待大纲公布以后组织实施。
(二)机动车维修检验员在交通部考试题库和教材出台以前暂按现行教材和题库进行培训考核。
(三)新考试大纲取消的考试项目不得再行收取费用,新设的考试项目收费和资格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六、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档案管理
(一)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本档案,均由证件发放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日常监管记录由违章发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录入,该案纸本档案由违章发现地管理机构自行保存。
(二)基础资料文本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核发、补发、变更记录。
日常监管记录包括违章信息、事故信息和奖励信息。
(三)电子档案设立社会公众查询系统,依据《规定》二十五条的要求提供查询服务。
七、关于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一)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由原服务单位到注册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人员退出手续;由新服务单位到其注册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人员上岗手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到市运输局办理变更手续。
从业人员原服务单位没有办理退出手续的,该从业人员的违章积分仍记入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从业人员现服务单位没有办理从业人员上岗变更手续的,在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酌减相应分数。
(二)本市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变更、服务单位变更无须办理转籍手续,仍由原发证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考核。
(三)外省市已取得从业资质的人员在本市从业,但不在本市居住的,应由其服务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服务单位注册地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外省市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在本市从业、且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境内的、应当办理转籍手续,纳入本市从业人员管理序列。转籍确有困难的,可先按上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和转籍的程序另行制定。
八、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管
(一)对违反《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处罚的,由发证机关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应当给以罚款处罚的,城近郊区管理处移送执法总队处理,郊区县交通局可直接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罚的,发证机关应停办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手续。对依法应注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三)行车日志的样式由市运输局统一设计,由企业印制发放至驾驶员使用。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由该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发放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办法待交通部相关文件出台后再行部署。
INDENT: 32pt; LINE-HEIGHT: 30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二)本市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变更、服务单位变更无须办理转籍手续,仍由原发证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年度考核。(三)外省市已取得从业资质的人员在本市从业,但不在本市居住的,应由其服务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服务单位注册地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外省市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在本市从业、且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境内的、应当办理转籍手续,纳入本市从业人员管理序列。转籍确有困难的,可先按上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和转籍的程序另行制定。
八、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管
(一)对违反《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处罚的,由发证机关按照《北京市运输行业监管程序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应当给以罚款处罚的,城近郊区管理处移送执法总队处理,郊区县交通局可直接给予处罚。
(二)对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尚未接受处罚的,发证机关应停办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手续。对依法应注销从业资格证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三)行车日志的样式由市运输局统一设计,由企业印制发放至驾驶员使用。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由该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发放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办法待交通部相关文件出台后再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