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各远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市交通培训中心、市交通学校:
为贯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信息备案工作,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9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备案包括上岗(位)备案、离岗(位)备案和外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本市从业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从业岗位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上岗(位)备案是指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依法与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上岗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离岗(位)是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在岗位就业并终止劳动合同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或本人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外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本市从业备案是指在外埠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在进入本市从业或不在本市从业时,由本人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
第五条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备案管理工作,其全程办事代理机构负责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位)、离岗(位)和外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本市从业的备案事项。
第六条 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履行辖区内备案管理责任,其全程办事代理机构负责办理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的上岗备案和离岗备案事项。
第七条 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上岗(位)备案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申报从业人员上岗(位)备案前应当依次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查拟聘用人员的从业资格;
(二)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三)在《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栏内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向市或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申报上岗(位)备案。
第十条 上岗(位)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http://www.bjysj.gov.cn)下载或到运输管理部门索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申办人为个体经营业户的也可由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人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当即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当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申报人补齐补正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审核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并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
(六)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连同审签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一份,交申办人备存。
第三章 从业人员离岗(位)备案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生离岗(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从业人员本人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0日内办理离岗备案。
第十二条 离岗(位)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人按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方式索取和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
(二)申办人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提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
(三)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当即受理,并审核其填写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申报人补齐补正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连同审签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一份,交申办人备存。
第四章 外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本市从业备案
第十三条 在外埠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本市从业的,应当在上岗(位)前由本人到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人按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方式索取和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
(二)申办人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
2.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暂住地证明。
(三)申办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当即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申办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当即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申报人补齐补正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审核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并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
(六)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连同审签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一份,交申办人备存。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聘用在外埠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时,应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上岗(位)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外埠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时,应当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离岗(位)备案手续后,由本人到市运输管理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人按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方式索取和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
(二)申办人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备案表》复印件。
(三)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当即受理,并审核其填写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申报人补齐补正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连同审签后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出本市从业备案表》一份,交申办人备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从业人员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并在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中记录核查结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