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申办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

 

一、申请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1、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二、申办材料

(一)《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在本市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外埠从业人员还需提供居住地或暂住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及复印件,申请参加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也可以提供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四)申领人一正面免冠证件照片两张(黑白或彩色均可);

(五)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可选材料)

(六) 申请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和维修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三、办事流程

(一)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不予受理的,向申办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受理时限】即时

(二)审查

【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9号令)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

职责: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考试时间)

(三)审定

【审定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9号令)

【承办人及职责】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审查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区县交通局全程办高职人员

【告知时限】3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