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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企业开业备案有关程序
为方便新开办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办理备案,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程序公示如下:
一、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二、办理开业备案需符合如下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5.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的各项要求。
三、办理开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2.《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章程;
9.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
10.租赁车辆登记证明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12.《汽车租赁人员备案表》。
四、开业备案地点
1.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或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
2. 地点: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见附表 )
五、备案表格下载
《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可通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下载(http//www.bjysj.gov.cn)
六、开业备案后的相关工作
1.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如果发生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办理程序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
2. 经营者办理开业后需于每季度后5日内,填报《汽车租赁经营情况季报表》交辖区运输管理部门。
2009年3月30日